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正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11號上訴人甲○○
丙○○丁○○戊○○共同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己○○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94年度裁字第01535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正本理由欄一第2頁第7行被繼承人「 王益博 」,應更正為「 王黃博 」。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