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72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7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72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外交部、國防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外交部及國防部賠償,核其訴訟之性質,應屬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國家賠償訴訟,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抗告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於法尚有未合,因將抗告人在原審之訴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對於原裁定不服,於民國93年5月20日提起抗告,迄未敘明其不服之理由,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蘇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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