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 潘政芳 被告 蕭道夫
蕭仲智 蕭振三 蕭振基 洪彩美 (即 蕭峯一 承當訴訟人兼 蕭振道 承受訴訟人
蕭正熹 (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翊展 (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明瑗 (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幸娟 (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劉碧霞 (即 蕭振南 承受訴訟人)
蕭佩娟 (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榮傑 (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㨗修(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蕭淑婷 (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林助信蕭振哲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 蕭道南 」之記載,應更正為「蕭振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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