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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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矚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祥富(原名馬少田)選任辯護人劉佳強律師被告 謝足妹 選任辯護人 黃偉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
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祥富、謝足妹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馬祥富、謝足妹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渠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殺人罪屬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高度逃亡誘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述互有不符,再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若不予羈押顯難予以追訴、審判、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12月19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原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馬祥富、謝足妹,並經被告等人之選任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後,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上開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自104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洪瑋嬬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