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79號上訴人南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星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6,4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