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告 林依萱
被告 詹淳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7號、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