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二號
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丙○○連帶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乙○○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丙○○連帶負擔。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合計│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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