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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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荃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在屏東市○○路○○○號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五六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五六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已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荃亞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大昌分│000000000│玖萬捌仟陸佰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AL二0二二七二││││甲○○│行│一二一│││一││├─┼────────┼───────┼─────────┼────────┼───────────┼────────┼──┤│2│荃亞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大昌分│000000000│玖萬捌仟陸佰元│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AL二0二二七二││││甲○○│行│一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