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490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青蘋果電腦有限公司)、 張榮德 、 郭紋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