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23號原告 吳姿瑩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 蔡銓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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