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510號債權人台北捷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趙定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淑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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