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原告 劉家福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 李榮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榮芳被訴詐欺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業經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6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