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鄭有㨗
杜雨蒨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連帶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乙○○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欠明瞭),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1,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0,4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含證物),備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對造,並將送達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