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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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6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丁○○於民國97年2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丁○○於民國97年5月27日,將抵押物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在案,惟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抵押權不受影響。茲因第三人丁○○於民國97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4,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7年2月21日,詎第三人丁○○自民國98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計4,221,4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長竹││107-8│建│││130.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第│││││││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75│嘉義市○○路│嘉義市長│住家用鋼│63.8│63.0│64.8│41.6││││23│陽台│19│平│全部│││││一段858巷7-3│竹段107-│筋混凝土│0│3│5│5││││3.││.2│方││││││2號│8地號│造4層││││││││33││8│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