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18號聲明人甲○○
14號戊○○丙○○辛○○乙○○庚○○
14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母 陳亷素月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丁○○之前配偶 曾月英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己○○、陳亷素月之長女之姓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丁○○之外祖父母及祖父母 陳金火 、 陳王蕊 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