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奕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凱因肇事逃逸罪案件,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3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38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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