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甯指定辯護人陳建豪律師(義務辯護人)被告 張順清 指定辯護人 陳俊男 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19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40分整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惠敏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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