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86號原告 陳慶共
陳明裕 鄒騰龍 廖銘弘 林永上 陳照安 郭浚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以下四捨五入)││├──┼────┼──────┼─────┼────────┼──────┤│1│陳慶共│228,149元│2,430元│1,620元│810元│├──┼────┼──────┼─────┼────────┼──────┤│2│陳明裕│172,291元│1,880元│1,253元│627元│├──┼────┼──────┼─────┼────────┼──────┤│3│鄒騰龍│197,624元│2,100元│1,400元│700元│├──┼────┼──────┼─────┼────────┼──────┤│4│廖銘弘│232,124元│2,540元│1,693元│847元│├──┼────┼──────┼─────┼────────┼──────┤│5│林永上│245,624元│2,650元│1,767元│883元│├──┼────┼──────┼─────┼────────┼──────┤│6│陳照安│199,874元│2,100元│1,400元│700元│├──┼────┼──────┼─────┼────────┼──────┤│7│郭浚弘│179,249元│1,880元│1,253元│6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