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原告 毛慧芬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鈴 律師
許佩霖 律師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林政緯 被告 連昭慈
李旭昇 張茂楠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連昭慈應於一○三年一月十日前,就原告本件請求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並請針對下列事項具狀向本院補陳:系爭報導記載「得知 李家人 要開記者會,婦產科診所立刻關門休診」,此段言論所依憑之事實及查證行為各為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林欣苑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欣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