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上訴人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瑪俐 上訴人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因均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均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日分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
149、150頁),上訴人迄今均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按(本院卷二第151至156頁),揆諸前揭規定,其等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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