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俊傑 選任辯護人 林雅娸 律師
黃繼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1月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俊傑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8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3年1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1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