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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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上訴人 毛慧芬 即原告之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旭昇張茂楠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連昭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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