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13號聲請人 王寶在
王玉却 楊凱琳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甜 法定代理人 楊益松 聲請人 王玉環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1
蔡辰瑜 住新北市○○區○○路1 蔡辰寧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玉秀 聲請人 簡辰維
簡羽彤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淑貞 聲請人 謝欣芸
謝筳尉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淑鈴 聲請人 王韻淇 法定代理人王意𡝗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善賈 聲請人 黃永彰
王宣方 聲請人 楊凱婷
楊凱翔 杜筱玲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1 杜筱梅 杜壹強 共同送達代收處所:台北市○○區○○路巷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提出聲請人楊凱琳、蔡辰瑜、蔡辰寧之法定代理人楊益松、 蔡正昇 之印鑑證明,並於陳報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二、提出被繼承人 王蕭格 四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內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不論是否為聲請人,均應詳載。
五、陳報共同送達代收人及其聯絡方式。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