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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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即被告 苗啟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93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106年度訴字第2793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錯誤,並提出上訴,經送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此屬回復原狀之聲請,函促本院依法處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啟民收受106年度訴字第2793號刑事判決後,因身心壓力極大,沒有心思閱讀,只看主文,認本案對聲請人之判決,沒有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委任之辯護人亦未與聲請人聯絡說明判決內容,打電話給法院書記官問何時可以繳納罰金,書記官僅回覆會通知檢察官盡快作業,待至108年5月17日,聲護人仔細閱讀判決,方才發現判決書缺少第41至44頁,經上網查詢後,發現此部分為主文附表之內容,且有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2月,是上開缺頁,已嚴重影響聲請人權益,為此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重新繕印送達,重新起算上訴期間。
二、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又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判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第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回復原狀,依法本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限者為限,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最高法院21年抗字第169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106年度訴字第2793號第一審判決,分別對聲請人之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及居所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1送達,依送達證書之記載,對住所之送達係於108年3月18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北派出所;對居所地送達之判決,則係於108年3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遲至108年5月20日始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提出上訴,顯已逾合法上訴期間。
(二)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係聲請人未於收受判決時即閱讀判決,且委任之辯護人亦未說明判決內容,致誤解判決,而未上訴,待至108年5月17日詳讀判決,方才發現判決正本缺頁,又上網查詢相關內容,方才知悉有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2月,因而提聲請回復原狀並提出上訴。
依聲請人所稱,聲請人並非無法理解判決,係因自身壓力關係,故未予閱讀判決,是本案上訴逾期之緣由,應可歸責於聲請人,聲請人因過失遲誤期間,其回覆原狀之聲請,實已難認合於上揭法律之規定。
(三)就寄送予聲請人之判決正本是否有缺頁之情形:
1.聲請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即予閱讀,如有缺頁應立即提出聲請,然聲請人於108年3月14日合法送達收受判決後,待至108年5月20日始向本院聲稱判決有缺頁云云,此部分是否屬實,顯屬有疑。
2.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函取已製作、尚未使用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93號第一審判決正本全部,經核均無缺頁之情形,有上揭判決正本可稽。又本院再詢問被告委任之辯護人,所收受之判決正本,亦均無缺頁之情形,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足參,而其他同案被告,亦均無因缺頁提出更正判決正本之聲請,是聲請人上揭聲稱之判決缺頁,均未出現於其他判決正本,益徵,聲請人聲稱判決正本有缺頁云云,實屬難信。
3.再查,本院製作判決正本之流程,係由錄事將法官判決原本電子檔列印出正本一份,經書記官逐頁確認無缺頁後簽名,送監印室蓋大印,再送油印室,依案件之需求分數,在影印機上操作,設定欲列印之份數,以彩色油印完成數分正本,再送回監印室打騎縫洞,即製作完成判決正本,是如正本有缺頁,因係整批同時製作,若有缺頁,應全部正本均缺頁,尚難想像單一正本缺頁之情形,此有本院判決正本製作流程說明在卷足參,是聲請人上開辯稱單一判決正本缺頁之情形,實難採認。
4.況乎,本案之判決正本,並非只寄送被告居所地,被告之住所亦於108年3月18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北派出所而發生送達之效果,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亦均有收受判決正本,更有上網公告,是被告有多個管道可以取得並了解完整判決內容,然被告依其聲稱卻遲至108年
5月17日方才為之,是被告遲誤上訴期間,確實係因被告自己之過失所致。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遲誤上訴期限,係可歸責於己之過失,而無容許回復原狀之餘地。從而,聲請人回復原狀之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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