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志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貳拾肆顆及彈匣壹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意旨認被告高志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依法以108年度偵字第34828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槍枝、子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有該局108年10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4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高志祥(已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年11月7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13383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
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比對顯微鏡法鑑驗結果,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ORAKI925-TD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另扣案子彈37顆,其中:⑴3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6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⑵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6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扣案之彈匣1個,認係屬金屬彈匣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24日刑鑑字第1080064562號鑑定書等附卷可稽,是前揭扣案之手槍1枝、鑑餘之非制式子彈24顆及彈匣1個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原具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6mm金
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13顆及非制式子彈2顆(即附表編號2中採樣試射之13顆及編號3所示),均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因鑑驗而試射完畢,該等子彈火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已不具殺傷力及子彈之外型與功能,揆諸前揭說明,已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1│改造手槍1枝(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ORAKI│││枝管制編號110301│925-TD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6671號)│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2│非制式子彈37顆│送鑑子彈35顆,均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6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2顆,均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6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非制式子彈2顆│送鑑子彈2顆,均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6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試射後僅餘彈殼,已非違禁物,該彈││││殼不聲請沒收。)│├──┼────────┼──────────────────┤│4│彈匣1個│認係金屬彈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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