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11號
原   告  賴文斌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拾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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