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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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六號
原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協潤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薛中興法官唐于智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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