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一九號
聲請人 勞玉偉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吳素華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右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勞玉偉為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勞玉偉即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勞玉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勞玉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正本及譯本、同意書、代理人委任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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