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八六、八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