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勞民服務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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