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07號原告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明罐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07號原告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明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