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蘇虔德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虔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蘇虔德因被告甲○○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