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T型扳手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訊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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