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9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