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62號
原   告  陳景祺
被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漢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23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等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
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9月8日裁定在上開民事事件裁判
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23號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5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依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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