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06號
原 告 王思賢 即昇合衛生材料行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美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