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黃○○(年籍詳卷)原告與被告 王聖德李惠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43號諭知被告王聖德被訴散布猥褻影像部分、被告李惠娟全部被訴部分無罪為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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