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43號債權人 李芳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記載「債務人 黃維宸 簽發…」,與當事人稱謂欄記載債務人「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維宸」顯不一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