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債權人 何美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宏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何美瑤以原債權人 游永旭 與債務人楊宏彬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嗣租約終止,債務人楊宏彬未依約歸還保證金新臺幣16萬元,原債權人游永旭死亡,債權人何美瑤為其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楊宏彬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何美瑤僅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債權人游永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債權人何美瑤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該裁定於106年7月1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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