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債權人高雄市路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債務人 洪榮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㈠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㈡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