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裁定意旨參照),並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是共同訴訟之一方當事人共同提起上訴者,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9度台抗字第3
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為下列給付部分不服,提起上訴:㈠上訴人甲○○應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建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交還被上訴人。㈡上訴人甲○○應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建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㈢上訴人乙○○應自附表一編號1建物遷出,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㈣上訴人甲○○應於繼承張 葉阿秋 遺產範圍內,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256元本息。㈤上訴人甲○○應給付被上訴人47萬2533元本息,並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附表一編號2建物占用之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被上訴人依各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金額(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㈥上訴人甲○○、乙○○應各給付被上訴人64萬6898元本息,並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附表一編號1建物占用之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被上訴人依各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金額(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另一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即同免給付義務。上訴人2人係共同具狀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自應合併計算之。本院核定其上訴利益如下:㈠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㈠㈡㈢即拆屋還地部分上訴,,應
以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上訴利益,其請求返還之各土地地號、面積如附表一所示,按各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上訴利益合計為1577萬6703元(計算式:878萬9390元+32萬2480元+632萬8433元+33萬6400元=1577萬6703元)。
㈡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㈣㈤㈥即不當得利部分上訴,其中
屬被上訴人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始追加起訴請求,且計至追加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9日止經本院准許之金額共計53萬3791元(計算式:421元+9065元+439元+1萬4147元+6776元+1291元+30萬4737元+14萬5970元+2萬7772元+1萬4757元+7069元+1347元=53萬3791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上訴人2人各無權占有附表一編號1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應返還之不當得利,因係不真正連帶債務,故不重複計算),應併算上訴利益。
㈢綜上,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31萬494元(計算式:1577萬6703元+53萬3791元=1631萬494元)。
四、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31萬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一編號被上訴人訴請拆除之建物門牌號碼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範圍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高雄市三民區建豐段)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占用之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被上訴人訴請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1高雄市○○區○○路00000號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865地號97.61㎡90046元/㎡878萬9390元97.61㎡×90046元/㎡=878萬9390元869-4地號2.78㎡11萬6000元/㎡32萬2480元2.78㎡×116000元/㎡=32萬2480元2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865地號70.28㎡90046元/㎡632萬8433元70.28㎡×90046元/㎡=632萬8433元(元以下 四捨 五入)869-33地號2.90㎡11萬6000元/㎡33萬6400元2.90㎡×116000元/㎡=33萬6400元附表二編號占有人建物占有之土地地號占有面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不當得利期間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第一審判決判准之不當得利金額應列入上訴利益計算之金額1張葉阿秋附表一編號1建物86597.61㎡107年1月12日起至108年5月13日止2萬7693元18萬331元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869-42.78㎡108年4月10日起至5月13日止3萬2500元421元421元附表一編號2建物86570.28㎡108年4月10日起至5月13日止2萬7693元9065元9065元869-332.90㎡108年4月10日起至5月13日止3萬2500元439元439元2甲○○附表一編號1建物86597.61㎡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2萬7693元42萬3241元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2萬7693元20萬2734元元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年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2萬8926元。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97.61㎡×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869-42.78㎡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3萬2500元1萬4147元1萬4147元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3萬2500元6776元6776元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年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3萬4000元。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2.78㎡×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1291元(備註1)附表一編號2建物86570.28㎡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2萬7693元30萬4737元30萬4737元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2萬7693元14萬5970元14萬5970元113年1月1日起每年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2萬8926元。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70.28㎡×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2萬7772元(備註2)869-332.90㎡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3萬2500元1萬4757元1萬4757元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3萬2500元7069元7069元113年1月1日起每年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3萬4000元。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2.90㎡×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1347元(備註3)3乙○○附表一編號1建物86597.61㎡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2萬7693元42萬3241元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2萬7693元20萬2734元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113年1月1日起每年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2萬8926元。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97.61㎡×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不併算上訴利益869-42.78㎡108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3萬2500元1萬4147元1萬4147元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3萬2500元6776元6776元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年依公布之申報地價而定,113年1月為3萬4000元。左列土地當年度之申報地價×2.78㎡×5﹪(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計至113年4月9日為止為1291元(備註4)備註1:申報地價3萬4000元×2.78㎡×5﹪×100/366=12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2:申報地價2萬8926元×70.28㎡×5﹪×100/366=2萬77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3:申報地價3萬4000元×2.90㎡×5﹪×100/366=1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4:申報地價3萬4000元×2.78㎡×5﹪×100/366=12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