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複代理人 王又真 律師被告 張芳 菘兼訴訟代理人 張真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至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2872元。
二、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之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修正施行後之同項規定,僅就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所生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在該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 張芳菘 拆除清除附表編號1
所示之建物,將所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張芳菘拆除清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建物、被告張真榮自附表編號2所示之建物遷出,並將所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請求返還之各土地地號、面積如附表所示,按各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見本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51號卷第21頁、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卷(下稱重訴卷)第65、167頁〕,此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1577萬67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3至5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查原告係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前之112年3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起訴時僅請求被告張芳菘拆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建物,返還該建物所占用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865地號土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並於112年12月1日施行,原告在施行後之113年4月10日,始具狀追加起訴請求拆除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返還該建物占用之同段869-4、865地號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另追加起訴請求返還附表編號1建物所占用同段869-33地號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就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之附表編號1建物占用865地號土地之不當得利,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但修正施行後始追加起訴之同段869-33地號土地、附表編號2建物占用之865、869-4地號土地等不當得利,依修正後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併算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原告已據此陳報追加起訴前即計至113年4月9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合計為80萬2897元(各筆土地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及訴字卷第249-253頁)。
㈢承上,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577萬6
703元,聲明第3至5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28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7萬9600元(計算式:1577萬6703元+80萬2897元=1657萬9600元)。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7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790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9萬2872元,原告尚應補繳6萬5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編號原告訴請拆除之建物門牌號碼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範圍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高雄市三民區建豐段)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占用之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原告訴請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所陳報起訴前不當得利金額(計至113年4月9日止)1高雄市○○區○○路00000號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865地號97.61㎡90046元/㎡878萬9390元97.61㎡×90046元/㎡=878萬9390元不併算價額869-4地號2.78㎡11萬6000元/㎡32萬2480元2.78㎡×116000元/㎡=32萬2480元3萬4008元2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865地號70.28㎡90046元/㎡632萬8433元70.28㎡×90046元/㎡=632萬8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73萬3433元869-33地號2.90㎡11萬6000元/㎡33萬6400元2.90㎡×116000元/㎡=33萬6400元3萬5456元合計1657萬8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