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5號上訴人 劉玉清
孫文倢 (原名: 孫淑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榮 即國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887,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