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敦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丁兆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