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識桓指定辯護人宋國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張音詠 指定辯護人 姚宗樸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970、3461、3462、5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識桓、張音詠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彭識桓前經本院認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張音詠前經本院認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100年10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100年10月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已於100年10月4日當庭宣示,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