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楊四海 相對人 洪宗林 上列聲請人楊四海因與相對人洪宗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四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鄉○○段822及同段829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乙份到院,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宗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