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藍發顧 被告行政院主計處法定代理人 石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