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原告 蔡明井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潭國 等5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呂潭國等五十六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依據本件請分割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地址之記載及登載於起訴狀,其中如被告呂潭國、 呂潭標 、 呂文學 、 呂振通 、 呂文達 、 呂文龍 等人均為民國36年6月1日總登記,距今已64年其所載地址正確否,均無資料供本院查考,顯未據其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呂潭國等56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且本院曾於100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爰依法再次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