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捌
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