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小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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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虎小字第2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叁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099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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